

据该公司2023年年报披露,时任财务总监LIXIANG(李想)的简历如下:
LIXIANG(李想),男,1975年出生,澳洲国籍,研究生学历。2005年至2007年就职于澳大利亚perpetual集团投资部,2008年至2011年就职于江苏瑞银高科创投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职务,2012年起担任南京安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2016年4月起任紫天科技第三届董事会董事。2020年3月30日起担任紫天科技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2022年7月24日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总经理职务,依然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2024年1月,紫天科技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同时宣布新任高管人员,LIXIANG再次获聘为公司财务总监。
根据年报披露,LIXIANG(李想)2023年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为40.3万元。

01
*ST紫天及多位高管
涉嫌拒绝、阻碍执法被罚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紫天科技”)及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宋庆、总经理李琳、财务总监LIXIANG(中文名李想,以下称李想)、实际履行公司负责人相当职务人员姚小欣,于2025年6月27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5〕3号、〔2025〕4号、〔2025〕5号、〔2025〕6号、〔2025〕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紫天科技、宋庆、李琳、李想、姚小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对紫天科技及宋庆等4人涉嫌拒绝、阻碍执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紫天科技的要求于2025年3月1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年4月1日,福建证监局对紫天科技启动现场检查。因公司披露的注册地址
和办公地址均无人办公,经沟通,福建证监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5月13日至紫天科技孙公司宁波麦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麦粒)办公地点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并出具《监督检查通知书》(闽检查字2024061号)和《指定方式报送文件资料通知书》(证监指报字0262024101号),要求紫天科技于2024年5月17日前向福建证监局报送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公司2021年至2023年财务报告、财务明细账、相关会计凭证和原始凭证等文件资料。履行公司负责人相当职务人员姚小欣签收了前述执法文书。
因紫天科技未按要求报送文件资料并配合相关检查工作,福建证监局又先后向其出具《监督检查通知书》(闽检查字2024279号)、《指定方式报送文件资料通知书》(证监指报字0262024107号)和《关于对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闽证监函〔2024〕384号),要求紫天科技于2024年8月21日前报送前述文件资料,要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实际控制人携带指定报送文件资料于2024年8月1日至披露的办公场所配合检查,并要求前述人员及原董事长姚小欣于2024年8月22日至福建证监局办公场所配合检查,但紫天科技及董事长宋庆等4人均未配合。
紫天科技至本案听证时仍未按要求向福建证监局提供2021年至2023年完整财务明细账在内的财务账证资料。
上述期间内,福建证监局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及紫天科技工作人员转
达等方式,通知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宋庆、总经理李琳、财务总监LIXIANG(李想)及实际履行公司负责人相当职务人员姚小欣配合检查工作,该4人知悉福建证监局对其本人及紫天科技检查要求,但以拒接电话、拒回短信等方式躲避、规避福建证监局向公司及其本人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根据《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证监会令第186号)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紫天科技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报送文件资料,已构成拒绝、阻碍执法行为,严重影响福建证监局对其有关检查工作正常进行,情节严重。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执法文书、有关人员询问笔录、通信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公司报送文件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紫天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所述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违法行为。
听证过程中:
1、紫天科技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理由:2024年系由姚小欣主持公司工作,公司承认对案涉拒绝、阻碍执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办公场所关闭、大量人员离职、经营困难等也对其配合检查造成客观障碍,据此,紫天科技希望减轻处罚。
2、李琳提出如下申辩理由:其一,李琳因受担任紫天科技财务总监的亲戚LIXIANG(李想)欺骗,才实施了拒接电话、拒回短信等行为,主观上并无回避、逃避调查故意。其二,李琳对紫天科技无任何实际管理权限,无法组织公司履行案涉义务,客观上无法实施阻碍调查行为。其三,李琳客观无法提供案涉文件资料,不存在知情不报、阻碍调查或者销毁篡改证据等不配合行为,不应被定性为拒绝、妨碍执法。未能及时至福建证监局配合检查系因照顾子女无暇分身所致。李琳案涉行为性质与宋庆等人明显不同,其任职总经理期间未领取相应薪酬待遇,福建证监局处罚过重。其四,李琳2025年2月14日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积极配合调查,已提供了所知的公司所有事实情况及证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配合执法工作。据此,李琳请求免除罚款。
3、姚小欣提出如下申辩理由:其一,其非公司实控人,2024年1月卸任公司全
部职务,并在5月13日到场配合调查并尽其所能提供资料,公司部分会计账本因被公安机关调取无法提供,2024年8月后基本不再管理公司事务。其二,基于2024年8月初告知福建证监局因处理公司其他合作事务无法到场配合。同时因牵涉其他刑案更换联系方式,2024年10月被立案调查后因无人与其联系不知道配合要求。其三,就其涉嫌拒绝、阻碍执法行为对福建证监局表示歉意,并接受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的罚款和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4、李想提出如下申辩理由:其一,2024年春节后,李想因病无法履职并将工作交给姚小欣安排,患病期间无法接触公司资料、大部分时间无法做任何工作,其向姚小欣请假后向公司报备了医院病假单,2024年8月出院后通过电话向福建证监局工作人员汇报了病情,并在静养时将手机交妻子保管,其未能及时配合监管工作系因突发疾病所致,客观上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二,李想已认识到相关行为极大增加了监管工作量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今后会配合监管工作并尽力弥补后果。据此,李想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福建证监局认为:
1、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紫天科技对福建证监局依法向其调
取财务账证资料负有法定配合义务,公司在知悉福建证监局执法要求并具备报送条件和能力的情况下,仍未按规定完整报送,严重影响了福建证监局相关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等规定,紫天科技
应依法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资料,办公场所关闭、大量人员离职、经营困难均不构成其未按规定报送文件资料的减、免责任事由,紫天科技不具备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紫天科技拒绝、阻碍行为并非个别、偶发事件,而是由公司核心管理层及相关
中介机构相继实施的对抗福建证监局检查工作的行为,导致福建证监局无法及时获取核查认定相关行为的关键证据,严重影响了相关案件查办进度,行为恶劣。
综上,紫天科技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情节严重、行为恶劣,福建证监局对其陈
述申辩理由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
对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2、其一,李琳知悉福建证监局相关执法要求,但在有条件和能力的情况下长时
间、多次拒接电话、拒回短信,李琳存在消极对待、抵触福建证监局检查的主观过错,有关解释不影响福建证监局对其构成拒绝、阻碍检查行为的认定。其二,李琳作为紫天科技总经理应当依法依规履职并配合福建证监局检查执法工作,其在检查、调查阶段知悉福建证监局有关执法要求后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督促提醒公司及相关人员配合,也未及时向福建证监局反馈公司实际运营管理情况。李琳实际参与了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表决有关事项并在相关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其无实际管理权、未领取薪酬等均不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其三,李琳系本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作出后首个积极配合福建证监局执法工作的当事人,其采取了督促公司及财务总监LIXIANG(李想)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积极改正行为,并在听证过程中指认LIXIANG(李想)告知其可以通过开具虚假住院记录躲避福建证监局检查。
综上,福建证监局对李琳关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相对其他当事人较轻和如实
陈述且积极配合查处的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对其他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
对李琳责令改正,处以四十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李琳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
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李琳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3、其一,根据公司财务总监LIXIANG(李想)等案涉人员指认和姚小欣自认,姚小欣卸任后仍实际负责公司对外重大合作、公司层面财务数据汇总核对等核心管理事务,福建证监局认定姚小欣卸任后仍履行公司负责人相当职务并无不当。其二,福建证监局在案涉检查事项开展及本案调查期间已穷尽手段联系紫天科技及姚小欣等核心管理层并告知其配合义务,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姚小欣知悉福建证监局具体检查工作要求,姚小欣前述申辩理由不构成其拒绝、阻碍福建证监局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阻却事由,且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其三,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紫天科技履行配合义务有赖于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和实现,姚小欣作为核心管理人员,其不仅负有按要求配合询问等检查工作的义务,还应根据所任职务或实际履职情况组织、协调公司及其他人员配合检查,案涉财务账证资料的管理属于姚小欣职责范围,其知悉福建证监局相关执法要求并在客观有条件和能力的情况下长时间、多次拒接电话、拒回短信,且有证据指向公司及宋庆等人拒绝、阻碍检查系统小欣引发,姚小欣对抗福建证监局执法工作的主观故意明显,严重影响福建证监局检查工作正常开展,其行为恶劣且不具备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
其四,紫天科技拒绝、阻碍行为并非个别、偶发事件,而是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有关年报审计机构相继实施的对抗福建证监局相关检查工作行为,导致福建证监局无法及时获取核查认定相关行为的关键证据,严重影响了相关案件查办进度。
综上,姚小欣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恶劣,福建证监局对其陈述申辩理由均
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
对姚小欣责令改正,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姚小欣的违法行为恶劣,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
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九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姚小欣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4、对宋庆责令改正,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宋庆的违法行为恶劣,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
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宋庆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5、紫天科技2024年4月至10月披露的公告显示,期间李想仍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身份签署并保证有关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并未披露其因病不能履行财务总监职责情况,结合姚小欣指认李想曾向其咨询如何规避福建证监局调查及总经理李琳指认李想告知通过开具虚假住院记录可以躲避检查等情况,李想案涉期间相关诊疗记录不足以证明其因病无法履行相关配合义务。其二,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紫天科技履行配合义务有赖于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李想作为核心管理人员,其不仅负有按要求配合询问等检查工作的义务,还应根据所任职务或实际履职情况组织、协调公司及其他人员配合检查,案涉财务账证资料的管理属于李想职责范围,其知悉福建证监局相关执法要求并在客观有条件和能力的情况下长时间、多次拒接电话、拒回短信,存在自身及告知他人采取入院治疗方式躲避检查情形,李想对抗福建证监局执法工作的主观故意明显,严重影响福建证监局检查工作正常开展。其三,紫天科技拒绝、阻碍行为并非个别、偶发事件,而是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有关年报审计机构相继实施的对抗福建证监局相关检查工作行为,导致福建证监局无法及时获取核查认定相关行为的关键证据,严重影响了相关案件查办进度。其四,李想知悉福建证监局对其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仍然拒绝配合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其行为恶劣且不具备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
综上,李想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恶劣,福建证监局对其陈述申辩理由均
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
对李想责令改正,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李想的违法行为恶劣,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
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李想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特此公告。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02
*ST紫天及多位高管
因财务造假被罚

重要提示:
1、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紫天科技”)于2025年6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5〕308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已经福建证监局调查完毕,拟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2022、2023年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2,499,275,347.89元,且占该2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63.53%。根据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2条第(七)项规定的“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叠加退市风险警示,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2、因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公司股票自2025年5月6日起继续
停牌,若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预计公司股票2025年7月7日复牌。
3、因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福建证监局责令规定期限内对相关年度报告进行更正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全面审计。截至目前,公司尚未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未向福建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2025年5月20日起,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2025年7月19日前),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4、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处罚决定书为准。
一、《告知书》的内容
当事人:紫天科技、姚小欣、LIXIANG(中文名李想,以下称李想)、宋庆、李琳、郭敏、李旸、张轩哲、罗霖、曾丽萍、熊鋆、钟晓永、汪速:
紫天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福建证监局调查完毕,福建证监局依
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现将福建证监局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公司和相关人员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
2022年,紫天科技子公司浙江紫天智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天智讯)在其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中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权,其身份是代理人,紫天科技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公司采用总额法确认该项收入,导致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28,465,589.43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3.08%,对应营业成本228,465,589.43元。
(二)短信发送服务业务
1、未抵销子公司间内部交易影响
2022年10月,福州缘笙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缘笙)与沈阳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诚高)签订合同采购16,500万元短信发送服务,该服务经佛山信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华创易通(福建)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给福建省闽通创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最终由闽通创信销售给沈阳诚高;另与重庆信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采购19,550万元短信发送服务,经相同路径销售给杭州亿家晶视传媒有限公司(亿家晶视)。
福州缘笙、华创易通及亿家晶视作为紫天科技子公司,从事前述短信发送服务业务构成内部交易,公司未完全对相关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进行抵销,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导致虚增营业收入277,386,792.44元、营业成本263,471,698.74元及利润13,915,093.7元。
2.虚构短信发送服务业务
2022年10月,亿家晶视与重庆拳拳用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拳拳)签署《信息技术服务合同》,以28,915.8万元向重庆拳拳销售107.79亿条短信,经协商一致,重庆拳拳的合同权利义务由广东粤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粤信)全部继受。亿家晶视后与广东粤信协议解除该合同,相关短信发送服务业务未实际发生,亿家晶视虚构对广东粤信短信发送服务业务验收单据,导致虚增营业收入272,790,566.04元、营业成本201,417,238.67元及利润71,373,327.37元。上述事项共导致紫天科技2022年年度报告合并报表虚增营业收入778,642,947.91元、虚增营业成本464,888,937.41元、虚增利润85,288,421.07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4.59%、营业成本的33.74%、利润总额的35.99%。
二、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截至2023年6月30日,紫天科技开展的云服务业务中,由紫天智讯承接的"智能感知云项目""智慧用电安全监控云项目""智慧监控云项目"和"节点边缘计算云服务项目"均未开工且未收到相关款项,由福州缘笙承接的"许昌未来数字私有云服务项目”未经客户验收且未收到相关款项。
紫天科技在云服务业务未开工、未经客户验收通过且未收到任何款项情况下提前确认相关营业收入,不符合《收入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导致紫天科技2023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07,704,051.70元、利润79,374,405.70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4.56%、利润总额的51.64%。
三、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紫天科技孙公司宁波麦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麦粒)在其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中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权,其身份是代理人,紫天科技应当根据《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公司采用总额法确认该项收入,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720,632,399.98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78.63%,对应营业成本1,720,632,399.9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有关公司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有关交易合同及银行资金流水、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账套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紫天科技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姚小欣2016年4月至2024年1月4日任紫天科技董事长,2022年7月24日至2024年1月4日兼任总经理,2024年1月辞职后至2025年1月仍实际履行公司负责人相当职务,全面负责紫天科技及子公司管理,决策开展2022年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及短信发送服务、2023年云服务业务,未能组织公司对短信发送服务和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进行正确财务核算,未发现短信发送业务大部分收入虚假和云服务业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情况,签字保证2022年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其行为与紫天科技2023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想自2016年1月至今任紫天科技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其不清楚各业务板块财务核算模式,未能对短信发送服务和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进行正确财务核算,未发现短信发送业务大部分收入虚假和云服务业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情况,签字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宋庆自2024年1月起任紫天科技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李琳自2024年1起任紫天科技董事、总经理,未审慎关注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会计处理准确性,签字保证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敏作为紫天科技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轩哲自2022年6月起任紫天科技董事,未对2022年3家子公司同时参与相当规模的新增同质短信发送服务业务异常情况和2023年新增高利润占比的云服务业务合同义务实际履行情况保持必要关注,在2023年年度报告冲减巨额"云计算服务"业务收入后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督促公司改正相关虚假记载,签字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罗霖、李旸作为紫天科技时任董事,未对2022年3家子公司同时参与相当规模的新增同质短信发送服务业务异常情况和2023年新增高利润占比的云服务业务合同义务实际履行情况保持必要关注,罗霖未能说明其审阅相关报告工作情况,二人签字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曾丽萍作为紫天科技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召集人,熊鋆作为紫天科技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未对2022年3家子公司同时参与相当规模的新增同质短信发送服务业务异常情况和2023年新增高利润占比的云服务业务合同义务实际履行情况保持必要关注,曾丽萍未审慎关注2022年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会计处理的准确性,二人在公司未逐一回应其审阅2份定期报告提出的疑问时,未进一步开展实质性核查,签字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钟晓永作为紫天科技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召集人,汪速作为紫天科技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未审慎关注2023年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会计处理的准确性,收到《关于提示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风险的函》(闽证监函〔2024〕108号)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正确核算该业务,签字保证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姚小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三、对李想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四、对宋庆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五、对李琳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六、对郭敏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七、对张轩哲、李旸及罗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八、对曾丽萍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九、对熊鋆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十、对钟晓永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十一、对汪速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姚小欣、李想对紫天科技前述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李想还对紫天科技未按规定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姚小欣、李想因拒绝碍我局对紫天科技执法工作已分别被采取十年市场禁入措施,该二人违法行为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姚小欣、李想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收到的《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因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公司股票自2025年5月6日起继续停牌,若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预计公司股票2025年7月7日复牌。
2、因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福建证监局责令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
起30日内对相关年度报告进行更正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全面审计。截至目前,公司尚未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未向福建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2025年5月20日起,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2025年7月19日前),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3、根据《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2022、2023年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2,499,275,347.89元,且占该2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63.53%。根据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2条第(七)项规定的“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4、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
处罚决定书为准。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03
*ST紫天及多位高管
因未按时披露年度报告被罚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紫天科技”)及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宋庆、总经理李琳、财务总监LIXIANG(中文名李想,以下称李想)因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案,于2025年6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5〕309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LIXIANG(中文名李想,以下称李想)、宋庆、李琳:
经查明,公司及相关负责人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紫天科技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共有33家子公司,公司仅收集3家主要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未能有效组织开展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导致公司未在2024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法律规定报送并公告2024年年度报告。
截至目前,紫天科技仍未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有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
福建证监局认为,紫天科技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李想作为紫天科技财务总监及2025年1月9日后实际履行公司负责人相当职务人
员,宋庆作为紫天科技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李琳作为紫天科技董事兼总经理,依法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义务,未能有效组织公司开展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该3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紫天科技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建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紫天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李想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
三、对宋庆、李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福建证监局拟对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实施的行政处罚,公司及相关负责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公司及相关负责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福建证监局复核成立的,福建证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公司及相关负责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福建证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